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828

上海健康医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试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理论研究能力、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和检验,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更好地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注重培养学生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1、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获取信息的能力;

2、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方案的能力;

3、实验研究和数据处理、分析的能力;

4、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报告的能力;

5、外语、计算机综合应用能力;

6、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按照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和要求:

1、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尽可能与各学科相关领域的科研、生产、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实际相结合。医学类的选题可以是前瞻性研究或回顾性总结,也可以是在研究中的科研立项课题,工科类的选题应以强化训练和培养学生工程实践能力为主。历年选题不能重复;

3、选题类型可以多种多样,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

4、选题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宽度,其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实验条件,学生经过努力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

5、选题要明确、有针对性,有益于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避免过空过大;

6、原则上一人一题,特殊情况可由数名学生共同完成同一大题目,但必须明确分工和各自工作的侧重点,论文题目也应有所区别;

7、同一学科大类范围内允许跨院或跨专业选题;

8、鼓励学生与用人单位联系,直接承担符合上述要求的实际工程和研究课题。

第四条下列情况一般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1、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

2、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过于单一,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的;

3、对知识、能力和实验条件要求过高,学生难以胜任的;

4、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第五条选题的基本程序

1、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也可由学生向导师提供题目),说明题目的来源、目的、意义、主要内容、难易程度、前期工作及具备的条件,经所在学院审议,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列入选题计划。

2、选题计划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布,学生和指导教师实行双向选择。

3、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以书面形式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下达给学生,以作为开题、检查、答辩等方面的依据。

4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经教研室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

第六条毕业设计(论文)开题由教研室组织进行。

第七条开题的工作要点为:

1、检查学生的选题是否正确、文献综述是否充分、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判断学生是否已充分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2、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工作量是否适宜。

3、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所要求的基础条件是否已具备。

第八条开题检查不合格者须在一周内重新开题。

第九条学院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与题目是否一致,论文的基本观点是否正确;

2、工作量是否饱满,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定工作;

3、教师的指导工作情况。

第十条第七学期开始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四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须进行答辩。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的学生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答辩委员会由各学院根据要求组织成立,成员可以是本学院教师,也可以是其他学院或校外相当职称的人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若干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不少于4人,设答辩小组长1名,具体负责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须在答辩前5天,将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材料提交答辩委员会,由答辩委员会转给评阅教师审阅,学生的指导教师不担任其评阅人。

第十五条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学生自述15分钟,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成员提问15分钟。自述主要包括:题目的来源、要求、设计(论文)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设计中的体会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采用等第评价方式给学生评定答辩成绩,一个专业或班级分设几个答辩组时,要注意标准统一。

第十七条对争议较大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可酌情组织二次答辩。

第十八条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办法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等第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优秀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的20%,良好的人数不超过50%,合格及以下的人数不低于10%

2、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开题、中期检查分值为10分,其余三部分为导师评分、评阅人评分、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评分,分值为90分。

3、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应在综合考虑工作量、学生表现和所达到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主要采分点包括基本能力和工作态度、毕业设计(论文)水平、答辩表现,毕业设计(论文)有创新者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论文答辩与评分标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确定指导教师、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及归档等各个环节。各项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院和教研室分级完成。

第二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的职责

1、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宏观指导。

2、汇总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安排,监督和检查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制定本学院(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施细则。

2、审核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选题计划和任务书。

3、定期检查、指导各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协调处理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调研途径等。

4、成立答辩委员会,审查、复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情况。

5、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组织本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6、安排专人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编号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研室的职责

1、确定指导教师。

2、组织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制定选题计划。

3、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考勤与指导,把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4、组织安排开题报告会,进行学生答辩资格审查。

5、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对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助教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2、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具有实际设计、研究工作的经验,具有与课题有关范围内较全面的知识,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教风严谨、为人师表,严格要求学生。

3、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8人。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期间,指导教师每周指导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

4、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学生调研、收集资料以及进行必要的实验准备工作。

5、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开题、实验、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定期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工作进度。

6、在学生答辩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审查,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有关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的评语,对学生是否具备答辩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7、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出差或因故请假,应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出差或请假超过两周者,学院应及时调整指导教师。

8、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时,指导教师应代表学校与有关单位一起,妥善处理、落实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明确其目的和意义,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2、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不断获取新知识,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3、按计划进度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个环节,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听取意见和指导。

4、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到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需事先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批准。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6、遵守考勤制度,做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须旅行请假手续。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时间1/3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

7、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严禁弄虚作假或抄袭、套用他人成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健康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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