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践类课程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162

上海健康医学院

关于实践类课程的若干规定


实践教学是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论认识,掌握实践操作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课程是指: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习课程、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课程实验教学等环节,以下统称为实践课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践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第二章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践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科(专业)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的特点,在培养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并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计划应包括实践课程的名称、学分、学时、开课时间等。

第四条  实践教学计划的变更,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践教学计划设置的实践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践教学文件,主要包括:

1. 完整的实验实习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写。

2. 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践教材(讲义)或指导书。

3. 实践课程教学原则上在课程归属学院的实验室进行,需要使用其他学院实验室的,可以在实践教学任务落实时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实验室正常运行和设备管理。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和主要实验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七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是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它贯穿于实践教学全过程。

第八条  任课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课前应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应由各学院按照教务处的规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时落实并上报。

第十条理论课程中的实践环节由任课教师填写实验室使用申请,由学院实验中心根据实验室的使用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学生第一次上实践课,由任课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实习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实习中必须遵守《学生实验实习守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实习任课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实习,对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实习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验实习教学要求,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不应包办代替。

第十三条  参加实验的学生要按照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简明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实验现象及数据,解释实验结果并分析讨论。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写实验报告直至重做实验。

第十四条参加实习的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实习目的、实习地点、时间、主要内容、操作过程和实际效果,以及感想与体会。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填写《实验实习运行记录》,实验室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与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实践课程不得免听。实践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七条  理论教学中实践教学部分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评定,按一定比例纳入理论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中,实习课程的考核成绩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学生出勤率、学生参与度、回答问题情况、实习操作、团队协作情况和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实践缺课累计超过计划总学时1/3及其以上或必做实验实习项目缺少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是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是教学监控的根本目的。教学监控主要是对实践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实习课堂教学秩序等进行检查。教务处、教学督导、学院除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外,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期中实践教学质量综合检查。

第六章 实践教学资料保存

第二十条学院要认真做好实践教学资料的保存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各学院应存档的资料有:

1. 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

2. 班级实践教学进程安排实验室教学使用安排、实践教学计划表;

3. 学生实践报告、实践成绩汇总表;

4.其它要求保存的实践教学档案资料。

第七章 实践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践课程的建设与教学研究,通过对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实践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在申报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立项时给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要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