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守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209

实习学生守则


 第一条 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服从管理并按时完成规定实习任务。

 第二条 实习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须严格遵循学校各项实习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若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实习学生在离校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加强自我管理。遵守实习住宿点规定,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私人物品,避免财务损失。

 第四条 实习学生要服从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需进行特殊操作(例如危险性较高操作)时,应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五条 实习学生须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服从指导安排,做到多看、多问、多记、多思,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操作技能。

 第六条 实习学生法定假日一般采取轮休制,实习生应按排班表准时上岗,未经带教老师批准,不能擅自轮换。

 第七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如因故必须请假,在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相关规定同时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方可实施。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停实习、转实习者将视作旷课,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实习学生补实习标准

1.实习学生在整个实习期间,迟到三次或早退三次补壹天,并及时在当周双休日中补完。

2.实习期间,在同一科室发生经学校和实习单位认可的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实习天数的1/3及以上,应按实际天数,在相应科室补实习,补实习完成后方可参加出科考试和成绩评定。

3.实习生在完成一个科室实习任务后,应参加出科考试,如考试不合格者(理论、操作任何一项),则根据专业要求进行补实习并通过补考。

 第九条 实习学生须按规定日期内准时返校,不可无故缺席。

 第十条 实习学生每科轮转结束后,须按要求完成科室实习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实习手册交给学院实习带教老师。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或病员发生纠纷,家长应与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及校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家长不能直接与实习单位或病员发生联系。

 第十二条 原则上实习学生在完成实习任务过半后因就业需要转实习者,或者直接回生源地实习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学生和家长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并提供转入实习单位接受公函,报经学院审核认定后方可进行。对伪造转入实习单位接受信函或家长签名的学生,学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只可提出一次转实习申请,若因违反学校实习规定和实习单位的相关制度而被中途退回者,学校将不再安排后续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擅自转实习或回生源地自寻实习单位者,学校一律不予认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的实习生,在征询实习单位、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及同学意见后,可推荐评选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毕业生。如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严重违纪行为,不得参与评选,并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附:见习学生的要求及若干规定

 见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见习,能及早接触临床和行业的真实场景,基因和掌握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熟悉了解临床及行业各科室特点及常规,同时训练学生的思维应变能力。

 见习要求及规定:

1.见习生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各项学习和操作。

2.见习生必须遵守见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见习生对病员进行体检、询问病史时,要积极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

4.进行见习操作时,要注意保护病患隐私。

5.班级(或小组)进入见习单位时,不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如需请假,须事先向带教老师报告,征得带教老师和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需补见习。

6.见习结束必须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